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02执4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宏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2015)威环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13178.32元。
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轿车三辆。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该车辆下落,故该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四、本院通过查询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等机构,均未查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建涛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