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诚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宏诚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27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文,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宏诚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井村龙井高新科技金谷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7139G。
法定代表人:邓晶。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宏诚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7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东宏诚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1.双倍工资差额73586.21元(人民币,下同);2.2019年10月工资10141元;3.律师费3567.93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广东宏诚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9093.79元。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87875.65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利息580.51元;本院另将执行费1218.14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7096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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