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省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民初3318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中利,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圣杰,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榴城镇华伦国际文化广场20层2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487429457。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何,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沈佳乐

书记员沈佳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