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民初3318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中利,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圣杰,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榴城镇华伦国际文化广场20层2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487429457。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何,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沈佳乐
书记员沈佳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