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2550号 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8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0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0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6,433,165.19元,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6,832.16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6,807.1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