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730民初4060号
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8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土木镇土木村怀来国际葡萄酒文化旅游城(一期)葡萄酒交易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