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604执7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工业区昆仑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345845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60004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与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604执70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技江
审判员黄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