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伊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伊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伊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9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聊东民初字第256号
原告山东伊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大桥北马庄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伊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伊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魏方武
人民陪审员常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许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