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伊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伊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伊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4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聊东执字第30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伊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北马庄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杜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