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高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闽清县塔庄镇上汾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4民初734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对原告福建高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闽清县塔庄镇上汾村村民委员会、闽清县塔庄镇上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闽清县塔庄镇茶口村村民委员会、闽清县塔庄镇茶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124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闽0124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十二至十三行的“支付给高通路桥公司工程款共计1050000元,尚欠工程款667408元至今未还”补正为“支付给高通路桥公司工程款共计1100000元,尚欠工程款617408元至今未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