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高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5民初41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24日生,住周宁县。 被告:福建高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台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福建高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高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7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高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愿意案外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2.38元,减半收取计876.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