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与闭光亮、广西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23民初14号

原告:柳州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587125936B。

法定代表人:杨月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韶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希娅,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闭光亮,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金秀瑶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84号东祥富苑C区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960266507。

法定代表人:梁晓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宗才,广西志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闭光亮、广西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8元,减半收取2334元,由原告柳州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辉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 瑜

书 记 员 沈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