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23执17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晓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龙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2民终2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3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115938元。已履行金额2636元,未履行金额11330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得款共计2636元,该款已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经向金融部门、车管部门、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及被执行人所在村民委员会等调查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红民
审判员 刘 玲
审判员 韦 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