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1执保424号
申请人:四川海烽华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锦镇桃源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4573042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被申请人:绵阳辰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迎新乡大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86654419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洛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区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49623971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海烽华丽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辰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洛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绵阳辰南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绵阳川银化工有限公司,其在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拥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申请对该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绵阳辰南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绵阳川银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市安州区迎新乡月峰村四组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安县国有(2012)字第×××号】,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绵阳辰南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绵阳川银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市安州区迎新乡大溪村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安县国用(2006)第×××号】,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