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1550号
原告: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工农村。
法定代表人:周泽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礼琳,桐梓县燎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罗四路中段(华罗利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元有,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6区12号楼1至9层101。
法定代表人:哈小平,公司董事长。
原告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93元,由原告桐梓跃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珊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魏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