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费县费城鲁天灯饰商店、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1480号 申请人:费县费城鲁天灯饰商店,住所地临沂市费县银源家居建材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5MA3J2P3Y61。 经营者:***,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申请人: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罗四路中段(华罗利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2207178W。 法定代表人:**有。 申请人费县费城鲁天灯饰商店与被申请人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费县费城鲁天灯饰商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者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90000元。申请人费县费城鲁天灯饰商店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共计90000元。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费县费城鲁天灯饰商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