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幕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现代城三区302幢29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幕墙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幕墙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鄂0281执1961号案终结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