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洲幕墙钢结构有限公司

湖某某幕墙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幕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现代城三区302幢29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幕墙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幕墙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鄂0281执1961号案终结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