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4247号
原告:***,男,1980年5月4日出生,其他,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630号6幢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鸿洲幕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里商业办公3#楼1618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武汉大通窑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武湖工业园青龙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鸿洲幕墙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武汉大通窑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