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3673号
原告:***,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幕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里商业办公3#楼16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汉川市里潭***装修装饰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汉川市里潭乡小里潭社区园丁路10号。
经营者:***。
被告:***,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
原告***与被告湖***幕墙钢结构有限公司、汉川市里潭***装修装饰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习 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