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洲幕墙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湖某某幕墙钢结构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3673号 原告:***,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幕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里商业办公3#楼16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汉川市里潭***装修装饰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汉川市里潭乡小里潭社区园丁路10号。 经营者:***。 被告:***,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 原告***与被告湖***幕墙钢结构有限公司、汉川市里潭***装修装饰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习 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