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破8号之二
2020年4月10日,申请人山东瑞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山东乾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山东乾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2020年7月9日,山东乾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上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核查确认的15笔债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裁定确认,对上述债权,山东乾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予以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务人及符合条件的出资人未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乾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法定破产清算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山东乾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刘玉峰
审判员 齐昭森
审判员 甄 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沈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