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4民初2053号
原告:临邑旭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张大庄北如泉水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敬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瑞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通衢路东城商业广场1号。
原告临邑旭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瑞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临邑旭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邑旭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临邑旭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不予干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邑旭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临邑旭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翠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