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3430号
原告:屠彬彬,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市中春庭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瑞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外环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原告屠彬彬与被告山东瑞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屠彬彬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屠彬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屠彬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屠彬彬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