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开发区子祥建材经销处、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执1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菏泽开发***建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729600064362,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庞庄村。

经营者:朱子祥,男,194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庞庄村。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34399664G,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双桥镇梁店村。

法定代表人:石文省,经理。

本院于2020年06月03日以(2020)鲁1791执保131号保全裁定对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5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123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西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曹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