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执16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菏泽开发***建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729600064362,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庞庄村。
经营者:朱子祥,男,194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庞庄村。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34399664G,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双桥镇梁店村。
法定代表人:石文省,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菏泽开发***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37×××50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5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6948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西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