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执1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菏泽开发***建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729600064362,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庞庄村。
经营者:朱子祥,男,194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庞庄村。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34399664G,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双桥镇梁店村。
法定代表人:石文省,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民终38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7011770014205002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6948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西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