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开发区子祥建材经销处、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执163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菏泽开发***建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729600064362,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庞庄村。

经营者:朱子祥,男,194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庞庄村。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34399664G,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双桥镇梁店村。

法定代表人:石文省,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开发***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R×××××大众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R×××××大众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R×××××宝马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西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