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执16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菏泽开发***建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729600064362,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
经营者:***,男,194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34399664G,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双桥镇梁店村。
法定代表人:石文省,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民终38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出卖、抵押等处分行为。
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出卖、抵押等处分行为。
三、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郓城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宝马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出卖、抵押等处分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