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地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财保310号 申请人:山东地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2059号西楼菏泽高新区金融总部经济园区6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11KU4R。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申请人:王**,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人山东地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名下960533.5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其购买的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菏泽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委托函,申请人山东地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单县**B区强电工程施工协议、(2022)鲁1702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书、(2022)鲁17民终4946号民事调解书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从形式上显示,申请人山东地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 签订了单县**B区强电工程施工协议,约定了工程结算与价款等相关事宜。申请人主张,自该协议签订后,其按照约定已履行完毕,且该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现申请人山东地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名下银行存款960533.5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地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峰 书 记 员 *** 提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