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恒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山东地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4906号 原告:徐州市恒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地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高新区中华西路2059号西楼菏泽高新区金融总部经济园区64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电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7号文化创意产业园北办公楼3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市恒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地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电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恒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放弃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法院依法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恒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