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69号 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邢彤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