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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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19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南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58722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岚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方前城18幢101室西边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MA2E8MTCX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岚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全部执行请求,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02执1968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