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知民初359号
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组织机构代码9151000030945872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岚庭优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402MA6XY2T2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岚庭优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4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计406.5元,由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 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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