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6261号
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南街50号3栋5层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桔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中苑二区40号楼7层70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桔子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丹
书 记 员 董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