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终2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5872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箭河路****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ERR7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上诉人已进行更名,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20年12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8.25元,减半收取289.13元,由上诉人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付 莎
审判员 王 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