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1596号
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南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道望江社区兴平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