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1348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中路9号建设大街812室。
法定代表人:田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云,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莒州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彬,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营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5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2017年11月1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鲁05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后申请人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综合考虑到没有新证据等情形,依法撤回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5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为生效判决。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等,案号为(2020)鲁05诉前调14号,案件尚处于鉴定程序。2021年8月18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开具《调查令》,调查收集东营爱家心血管医院建筑幕墙工程的招投标资料。2021年9月6日,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回复函》,明确表明涉案工程无招投标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涉案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在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的情况下,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不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问题,原判决的依据丧失。综上,申请人认为该《回复函》作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阅原审卷宗,结合申请人所提申请事由,本院评判如下: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作出的(2017)鲁05民初287号民事判决系生效判决,该判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东营爱家心血管病医院幕墙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申请人提交新证据《回复函》,认为该《回复函》足以推翻原判决,对此,本院认为,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他充足证据证实本案涉案工程系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参照2017年2月2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第19号)关于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可以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的规定,申请人所提该《回复函》尚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综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起
审 判 员 张光荣
审 判 员 张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柴 华
书 记 员 吴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