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0308号
原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中路9号建设大厦812室。
法定代表人:田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云,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原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同纠纷一案,因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另行准备证据,其申请撤回对**的起诉,并表示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 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菁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