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2597号
原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江泉国际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郸县。
被告:**,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
被告:北京龙诚威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水市新威汽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泉国际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诚威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衡水市新威汽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辛阳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