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82民初4181号 原告:***,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西园小桥西区。 被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中路9号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10537673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包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裁定予以驳回后于2023年5月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庭后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少为50元,又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林***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