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34民初514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女,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聊德辉,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吴明安,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二环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杨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德辉、吴明安、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木出小杰
审 判 员 马 小 茵
人民陪审员 向 安 贵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 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