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执恢17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二环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7144103866。
法定代表人:杨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3月2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
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7)川202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借款本金555000元及利息310800元。本院以(2018)川2022执429号案件立案执行,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案款分配需要,本院于2021年4月2日恢复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在乐至县房屋征收局享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761333元,因涉***为被执行人案件有多件,按债权比例分配,本案分得案款208678.52元,扣除执行费3030元,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05648.52元。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9351.48元及利息。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6个银行账户有银行存款214.93元,因金额过小,未予以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注册有乐至县东郊机砖厂,但显示已注销。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信息,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锡异议且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依法分配本院提取被执行人享有的房屋拆迁补偿金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2022执恢1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国营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严伟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