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663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彝族,住越西县。

被告: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二环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杨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舒 建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海阿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