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2民初2586号

原告:***,女,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

被告: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二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7144103866。

法定代表人:杨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刚,男,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官远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