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2民初2586号
原告:***,女,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
被告: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二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7144103866。
法定代表人:杨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刚,男,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官远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