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34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男,彝族,1982年8月10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大专文化,住越西县。
被执行人: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二环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川3434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将位于越西县××路××小区××幢××**××楼××号的住房和1幢1层7号营业门市不动产权证书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越西县××路××小区××幢××**××楼××号的住房和1幢1层7号营业门市还未办理不动产权证,被执行人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一直未积极办理不动产权证,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将被执行人四川长胜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黑名单,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3434民初3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功
审判员 罗 长 青
审判员 吉俄子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