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智光用电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智光用电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鸿燕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执250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智光用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前锋村前锋南路35号之十八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0132107174X2。
法定代表人:黄祖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佛山市鸿燕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与石南大道交口东侧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KQ8F08。
法定代表人:邓丽燕,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广州智光用电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佛山市鸿燕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字第182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文书,一、佛山市鸿燕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向广州智光用电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2794.31元以及相应违约金;二、仲裁费21004元由佛山市鸿燕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经由广州智光用电服务有限公司预缴,由佛山市鸿燕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迳付广州智光用电服务有限公司。因佛山市鸿燕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广州智光用电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委派佛山市诉前和解中心组织执前督促及和解。同年11月1日,广州智光用电服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鸿燕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同年11月17日,广州智光用电服务有限公司以佛山市鸿燕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首期付款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字第1823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754903.83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广州智光用电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其已经收到被执行人佛山市鸿燕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原和解协议支付的第一笔款项222316.87元,双方决定按(2021)粤06执诉前调554号执前督促案签订的和解协议继续履行,并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6执250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照栋
审判员  胡 剑
审判员  凌 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