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37执56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城东乡岗子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76652608437。
申请执行人:吴静娟,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博野县。
被执行人:王恩龙,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吴静娟与被执行人王恩龙人格权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637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卫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