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14执1533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净山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净山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7)京0114执字1533号一案中,经查: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保定大汉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