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平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03执异12号

异议人:北京平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院**楼****1004。

法定代表人:盛敏,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权,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月20日,本院收到异议北京平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人称,本院划拨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700551元系建设单位拨付异议人单位的劳务费,按照国务院、建设部的规定,工程劳务款专款专用,请求停止对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的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现异议人北京平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交送达地址,本院告知其在三日内补足,异议人逾期未补足,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异议人北京平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提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俊颖

审判员  岳 虹

审判员  刘文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院助理王茹懿

书记员  范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