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一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52号之一
原告:江苏一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时代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兵,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杜建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子臻,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皎洁,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平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2号院4号楼9层1单元1004。
法定代表人:盛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宗兵,北京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一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平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在管辖权异议的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一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一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一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苏一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