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8954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北京平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2号院4号楼9层1**10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北京平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