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征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征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7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征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
上诉人北京天征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北京天征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税收借款书证,该税收借款单上有**签字,内容载明:开具发票的所有税款由**无条件承担。**否认税收借款单上其签名的在真实性。鉴于该证据对于本案判决结果构成重大影响,需对该证据中**签名的真伪进行鉴定。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天征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艳芳
审 判 员 王 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汪雅昭